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支付命令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促字第7401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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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促字第7401號
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
債 務 人 謝慈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0日所
為之支付命令,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支付命令原、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債務人「謝慈」之記載,
應更正為「謝慈」。
理 由
一、按裁定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0日所為112年度司促字第7401號支
付命令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債務人「謝慈」之記載,
應更正為「謝慈」,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
所示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鈞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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