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清償票款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執字第15791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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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執字第15791號
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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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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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文龍即陳亮有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權人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程序,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
,無正當理由而不為,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,無
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,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,執行
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,並於裁定確定後,撤
銷已為之執行處分,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債權人聲請執行登記於債務人陳文龍即陳亮有名下如附表
所示之不動產,而該不動產原先係登記於被繼承人陳余梅妹
,並於民國101年5月16日以分割繼承為登記原因,於101年7
月30日登記於債務人名下,惟第三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依民法第244規定以債務人、陳先發、劉陳鳳蘭、劉陳蘭嬌
為被告向本院訴請撤銷上開分割繼承之債權及物權行為,並
請求債務人應將上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,回復登記為
被繼承人陳余梅妹所有,經本院於109年10月14日以109年度
苗簡字第504號判決聲請人全部勝訴,該判決並於109年12月
2日確定,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卷宗確認無誤。則債務
人就附表所示不動產僅有公同共有權利,該不動產應先回復
登記予被繼承人陳余梅妹所有,再由債權人代位債務人提起
分割遺產訴訟,始得確定債務人所分得之部分而執行,經本
院於112年11月19日通知債權人依上開確定判決辦理回復登
記,該通知已於同年月24日由其受僱人代收後,債權人無正
當理由而未辦理。再經本院於113年1月10日通知其於文到14
日內辦理,此項通知已於同年月16日由其受僱人代收,然其
逾期仍未補正,有送達證書、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、公務
電話紀錄等件在卷可憑。是債權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未補正
,致附表所示不動產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,揆諸首揭說明
,應駁回此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
附表:
112年司執字015791號 財產登記所有人:陳文龍即陳亮有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苗栗縣 頭屋鄉 外獅潭 612 925 3分之1 備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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