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清償票款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執字第31034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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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執字第31034號
債 權 人 詹春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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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詹學修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債權人對車牌號碼000-0000號車輛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程序,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
,無正當理由而不為,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,無
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,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,執行
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,並於裁定確定後,撤
銷已為之執行處分,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詹學修名下之車牌號碼000-0000號
車輛,並未敘明該車輛所在位置,致本院無從執行,經本院
於民國112年11月7日通知其於文到5日內補正,該通知已於
同年11月10日送達債權人本人,但其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陳報
。再經本院於同年12月24日通知其於文到7日內補正,此項
通知已於同年月27日由其同居人代收,惟其逾期仍未補正,
有送達證書、本院收文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。是債
權人二次無正當理由未查報上開車輛之所在,致動產強制執
行程序無從進行,揆諸首揭說明,應駁回其此部分強制執行
之聲請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
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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