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清償票款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執字第35071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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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執字第35071號
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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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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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翊宸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債權人對債務人黃翊宸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強制執行之聲請駁
回。
理 由
一、按共有物應有部分第一次之拍賣,執行法院應通知他共有人
,此為強制執行法第102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。是於共有物應
有部分之第一次拍賣程序前,執行法院應命債權人補正共有
物之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、共有人名冊及共有人戶籍謄本,
以供執行法院依上開規定通知共有人,此為強制執行時所應
遵守之程序。次按強制執行程序,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
一定必要之行為,無正當理由而不為,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
命為該行為,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,致強制執行程序不
能進行時,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,並於
裁定確定後,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,同法第28條之1第1款亦
有明文。
二、查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黃翊宸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
未提出附表所示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、共有人名冊及
共有人戶籍謄本,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、113年
1月26日通知其於文到5日、10日內補正,該等通知分別於11
2年12月14日、113年2月1日由其受僱人收受,惟其逾期仍未
補正,有送達證書、本院收文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
。是債權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未補正,致附表所示不動產強
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,揆諸首揭說明,應駁回此部分強制執
行之聲請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
附表:
112年司執字035071號 財產所有人:黃翊宸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苗栗縣 造橋鄉 大桃坪 112 14078 48分之1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、農牧用地 2 苗栗縣 造橋鄉 大桃坪 164 14844 1152分之13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、農牧用地 3 苗栗縣 造橋鄉 大桃坪 727 20289 1152分之13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、農牧用地 4 苗栗縣 造橋鄉 大桃坪 727-1 38171 1728分之34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、農牧用地 5 苗栗縣 造橋鄉 大桃坪 746-2 46821 1728分之34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、農牧用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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