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拍賣抵押物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拍字第128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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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拍字第128號
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
相 對 人 瀚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
人 游琇瓘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游琇瓘所有如附表一、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其餘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游琇瓘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
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
明文。上開規定復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,於最高限額
抵押權準用之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
(一)相對人游琇瓘於民國(下同)111年12月21日將其如附表
一、二所示之不動產,設定新臺幣(下同)720萬元之第
三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,擔保其與瀚韋科技股份
有限公司(下稱瀚韋公司)對聲請人現在(包括過去所負
現在尚未清償)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
額內所負之租金、貨款、價金、手續費、借款、墊款、保
證、票據、損害賠償、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、利息、
遲延利息、違約金、實行抵押權之費用所生債務,擔保債
權確定期日為141年12月14日,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
約約定,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。
(二)又游琇瓘與瀚韋公司、周韋利、周錦貴於111年12月21日
簽發票面金額720萬元、未載到期日之本票乙紙交予聲請
人,詎聲請人於112年9月24日提示上開本票後尚欠本金4,
288,000元未獲清償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
。
三、聲請人所陳上情,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他項權利
證明書、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、本票影本為證。另經
本院於112年12月11日通知游琇瓘、瀚韋公司、周韋利及周
錦貴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,惟渠等均未表示意見,有送達
證書、收文收狀查詢清單附卷可稽,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
,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至相對人瀚韋公司非附表一、
二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人,此有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
附卷可稽,聲請人以之為相對人,於法尚有未洽,此部分聲
請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,民事訴訟法第79
條、第95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
抗告費1,000元。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
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
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莊鈞淳
附表一:
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(平方公尺)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後龍鎮 龍東 69-31 92 全部
附表二:
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主要用途 主要建材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權利 範圍 備 考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492 龍東段69-31地號 大庄里8鄰大庄59之20號 住家用、鋼筋混凝土造 一層:51.66 二層:52.15 三層:52.15 屋頂突出物:12.05 合計:168.01 平台花台:5.16 陽台花台:5.44 陽台花台:3.61 全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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