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拍賣抵押物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拍字第14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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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拍字第142號
聲 請 人 徐裕明
相 對 人 李春來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
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
。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,於最高限額抵押權
準用之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
(一)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2月5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設
定新臺幣(下同)1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,
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(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)
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
,包括借款、透支、貼現、承兌、票據、墊付應收帳款、
保證等,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12年11月30日,債務清償
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,並經地政機關
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。
(二)嗣相對人分別於111年11月29日、111年12月5日向聲請人
借款70萬元、25萬元,並約定借款期間分別為自111年12
月1日起至112年11月30日止、111年12月5日起至112年6月
4日止。詎借款人已屆清償期而未依約清償,為此聲請拍
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。
三、聲請人所陳上情,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、抵押權設定
契約書、消費借貸契約書、土地登記簿謄本等影本為證。
四、本院於112年12月25日函請相對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,
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五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,民事訴訟法第78
條,裁定如主文。
六、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
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
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
附表:
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(平方公尺)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造橋鄉 大西 481-15 48.91 全部 2 苗栗縣 造橋鄉 大西 481-16 27.86 全部 3 苗栗縣 造橋鄉 大西 481-17 18.96 全部 4 苗栗縣 造橋鄉 大西 481-18 17.14 全部 5 苗栗縣 造橋鄉 大西 481-19 14.35 全部 6 苗栗縣 造橋鄉 大西 481-20 22.33 全部 7 苗栗縣 造橋鄉 大西 481-21 14.73 全部 8 苗栗縣 造橋鄉 大西 481-22 14.75 全部 9 苗栗縣 造橋鄉 大西 481-23 29.58 全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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