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拍賣抵押物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拍字第143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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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拍字第143號
聲 請 人 苗栗縣三灣鄉農會
法定代理人 廖盛榮
相 對 人 曾世安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
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
明文。上開規定復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,於最高限額
抵押權準用之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
(一)相對人曾世安於民國(下同)104年3月5日將其如附表所
示之不動產,設定新臺幣(下同)663萬元之最高限額抵
押權予聲請人,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(包括過去所負現在
尚未清償)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約定最高限額
內所負之債務,包括借款、透支、貼現、買入光票、墊款
、承兌、委任保證、開發信用狀、進出口押匯、票據、保
證、信用卡契約、應收帳款承購契約、衍生性金融商品交
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,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4年3月1
日,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,並經地政機關辦理
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。
(二)又曾世安於104年3月6日向聲請人借款530萬元,並約定利
息及違約金,借款期間自104年3月6日至124年3月6日,約
定以每月為1期,自第1期至第24期按月付息,自第25期起
,本金按月平均攤還,利息則按餘額計付,如未依約清償
本息時,借款視為全部到期。上開借款,債務人屆期不為
清償,尚積欠3,557,802元暨利息、違約金未清償,為此
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。
三、聲請人所陳上情,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他項權利
證明書、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、借據、授信契約書、催款款
項明細查詢表及曾世安戶籍謄本為證。另經本院於113年1月
15日通知曾世安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,該通知業於同年月
22日寄存送達於相對人住所地之新竹縣警察局竹東分局寶山
分駐所,惟其迄今未表示意見,有送達證書、收文收狀查詢
清單附卷足稽,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,經核尚無不合,應
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,民事訴訟法第78
條、第95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
抗告費1,000元。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
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莊鈞淳
附表:
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(平方公尺)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三灣鄉 崁頂寮 223-8 4433 全部 2 苗栗縣 三灣鄉 崁頂寮 543 7866 全部 3 苗栗縣 三灣鄉 崁頂寮 544 533 全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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