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17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17號
聲 請 人 甲○○
乙○○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上二人共同
代 理 人 季佩芃律師
相 對 人 周○榮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應予免除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,0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甲○○、乙○○為相對人周○榮之女,相
對人與聲請人母親潘○足結婚後,終日不務正業,從未善盡
為人父親之責,直至聲請人二人成年之日止,均仰賴母親潘
○足戮力工作維生,聲請人更因母親潘○足工作關係,由母親
潘○足支付生活費用,長期寄放於親友家中,而相對人與潘○
足於民國82年10月5日離婚後,約定由母親潘○足行使聲請人
之親權,相對人從未探視聲請人,更未履行扶養責任,爰依
法請求免除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。
二、按直系血親相互間,互負扶養之義務;受扶養權利者,以不
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;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,
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;民法第1114條第1款、第1117
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,由負
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,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
院減輕其扶養義務:一、對負扶養義務者、其配偶或直系血
親故意為虐待、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、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
為;二、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。受扶養
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,且情節重大者
,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;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、第2 項
亦定有明文。核其立法理由係在以個人主義、自己責任為原
則之近代民法中,徵諸社會實例,受扶養權利者對於負扶養
義務者本人、配偶或直系血親曾故意為虐待、重大侮辱或其
他身體、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,或對於負扶養義務者無正
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之情形,此際仍由渠等負完全扶養義務
,有違事理之衡平,此種情形宜賦予法院衡酌扶養本質,兼
顧受扶養權利者及負扶養義務者之權益,依個案彈性調整減
輕扶養義務。至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第1項各款
行為之一,且情節重大者,法律仍令其負扶養義務,顯強人
所難,爰明定法院得完全免除其扶養義務。
三、本院得心證理由:
(一)聲請人主張之上情,業據調取兩造戶籍資料核閱屬實,並經
聲請人母親潘○足到庭證述略以:相對人沒有固定工作,從
未支付扶養費用,離婚前,我每月付8千元保母費請姐姐潘○
芳幫我照顧聲請人甲○○,離婚後,相對人沒有再與聲請人聯
繫,我每月付3萬元請姊姊潘○芳、妹妹潘○美分別照顧聲請
人甲○○、乙○○。本院復依職權調閱相對人之勞保投保資料,
顯示相對人過往投保年資最長僅1年5月,最短則不足1月,
堪予佐證相對人於聲請人受扶養權利期間未有穩定之工作。
本院函請苗栗縣政府訪視聲請人、相對人及關係人,訪視報
告略以:相對人有飲酒習慣,93年間因中風倒臥家中,送醫
救治後長期入住照護機構,102年7月入住桃園仁愛之家附設
苗栗養護中心迄今,相對人左側肢體偏癱,但認知及口語能
力尚可,無失智症狀,自述不記得且從未扶養聲請人,亦沒
有聯絡,相對人姊姊周○娥及大嫂陳○子均陳述相對人過往對
於家庭及子女疏於照顧,未有經濟協助等語,足認相對人自
聲請人幼時未盡扶養義務,且情節確屬重大。相對人經本院
合法通知,未到庭陳述,亦未具狀表示任何意見,堪予佐證
聲請意旨屬實。
(二)綜上論述,相對人對應受其扶養之聲請人,無正當理由未盡
扶養義務,且情節重大,如強令聲請人負擔與其長期感情疏
離之相對人之扶養義務,顯失公平。從而,聲請人依民法第
1118條之1 第2項之規定,請求免除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,
洵屬有據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125 條第2 項準用第104 條第3 項,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李麗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
本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
書記官 蔡宛軒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