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6
清償借款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年度苗小字第1104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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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112年度苗小字第1104號
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
訴訟代理人 陳慶順
被 告 劉仕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8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50,322元,及自民國(下同)11
2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.845%計算之利息,暨自112
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
,逾期超過6 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20% 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
金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
訴訟費用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被告應給付原告訴訟費用差額1,0
00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
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前段之
規定,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黃思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
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
附繕本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上訴理由應表明:
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。
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,得聲請閱卷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書記官 洪雅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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