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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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年度苗小字第122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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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112年度苗小字第1222號
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
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
邱至弘
被 告 謝美玲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肆拾參元,及其中新臺幣伍
仟零伍拾參元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
幣壹仟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
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
定,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
苗栗簡易庭 法 官 何松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
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
附繕本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上訴理由應表明:
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
書記官 劉碧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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