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年度苗簡字第741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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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苗簡字第741號
上 訴 人 陳美娟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
分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
民國112年12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到院。查上訴人
所提上訴狀未載明上訴聲明,僅於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欄記載15
萬元,致本院無法確認上訴人對原判決不服之程度為何,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
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完整、正確上訴聲明、對第一審判
決不服之程度,並據以繳納裁判費(如對該判決全部不服,訴訟
標的金額為新臺幣〈下同〉150,566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,490元
;如對判決主文於15萬元之範圍內表示不服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
2,325元),逾期不補正上訴聲明並據以繳納上訴費用,即駁回
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
民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芬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
書記官 郭娜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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