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債務人異議之訴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年度苗簡字第945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苗簡字第945號
上 訴 人 邱秋菊
被 上訴人 林秋香
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113年1月17
日所為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
利益應為新臺幣(下同)40萬元(即上訴人因排除系爭執行事件
可得之利益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
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
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李昆儒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
其餘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
書記官 劉佩蓁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