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撤銷遺產分割登記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年度補字第1303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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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1303號
原 告 瑞陞復興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蘇鴻洲
上列原告與被告涂志權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,原告應
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,前來閱卷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規定,補正下列事項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事項:
一、被告涂志權之被繼承人涂錦祥之除戶謄本正本、全戶戶籍謄
本手抄本、繼承系統表,及其全體繼承人(含再轉繼承人)
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,下同)。如查有本
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,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。
二、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(全部)及
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。
三、提出債權計算書,陳報原告現存債權本金及計算至民國112
年8月3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總額。
四、原告113年1月8日民事陳報狀所附起訴狀,其訴之聲明第1項
所載遺產分割協議日期,與卷附遺產分割協議書日期不符;
另所列遺產「南湖段1226地號土地」,與卷附資料「南昌段
1226地號土地」不符,請具狀更正,並依被告人數提出更正
後之起訴狀及繕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書記官 趙千淳
附表:
編號 不動產(苗栗縣大湖鄉) 1 南湖段549-3地號土地 2 南湖段1330-55地號土地 3 南昌段1226地號土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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