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1777號
原 告 江正榮
訴訟代理人 林夏陞律師
被 告 林筠翔
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
判費,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
記予原告,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(下同)
72萬8,75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,9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
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,逾
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
書記官 劉碧雯
附表:
編號 請求移轉之標的 (苗栗縣頭份市中央段) 登記次序 面積 (㎡) 公告土地現值(元/㎡) 被告所有權利範圍 請求移轉比例 價額 (新臺幣,元以下四捨五入) 1 492地號土地 709 5,638.99 39,329元 35/10000 1/2 388,108元 710 4/10000 44,355元 2 492-1地號土地 697 134.84 42,000元 35/10000 9,911元 698 4/10000 1,133元 3 450建號建物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現值為15,087,700元 1/243 31,045元 4 584建號建物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現值為508,400元 1/1 254,200元 合計 728,752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