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年度補字第1909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1909號
原 告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訴訟代理人 江怡嫻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繼鴻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,原告應於本
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
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事項:
一、被告陳繼鴻之被繼承人陳昌麟之除戶謄本正本、全戶戶籍謄
本手抄本、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(含再轉繼承人)之
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如查有本件被告以
外之繼承人,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。
二、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之最新土地、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
(全部)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。
三、被告陳繼鴻之應繼分比例。
四、原告應提出債權計算書,陳報原告現存債權本金及計算至民
國112年11月9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總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書記官 趙千淳
附表:
編號 不動產(苗栗縣竹南鎮維新段) 1 917、926、927、928、929地號土地 2 472建號建物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