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分割共有物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年度補字第1928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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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1928號
原 告 耐用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
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丙○○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
送達翌日起14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補正
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事項:
一、被繼承人甲○○之繼承系統表,並查詢甲○○之繼承人有無拋棄
繼承。
二、被告張智均為民國00年出生之未成年人,原告未於起訴狀記
載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,於法未合,原告應補正被
告張智均之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均請勿
省略),並據此補正被告張智均法定代理人之姓名、住居所
,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起訴狀繕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書記官 趙千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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