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1976號
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訴訟代理人 林郁傑
被 告 鄭淵儒
鄭弘銘
鄭霈君
鄭雯君
鄭佩玲
鄭功森
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。
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,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,故應以債權
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,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
,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,此債權包括消費款本金,及併計至起訴
時止之利息及違約金在內(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
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7號研討結果參照);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
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,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
的之價額計算。本件原告請求撤銷被告就附表所示遺產之分割協
議及附表編號1至3所示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登記行為,被告鄭功森
應將附表編號1至3所示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登記塗銷。因原告主張
之債權額計算至起訴時止為新臺幣(下同)372,733元,而其請求
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如附表所示為233,264元,低於債權額
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233,264
元為準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540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2
,430元,尚應補繳1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
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所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
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書記官 劉碧雯
附表
編號 請求撤銷標的 面積 (㎡) 公告土地現值 (元/㎡) 權利範圍 被告鄭淵儒之應繼分比例 價 額 (新臺幣,元以下四捨五入) 1 苗栗縣○○鎮○○段000000地號 140 16,500元 2942/47072 1/6 24,063元 2 苗栗縣○○鎮○○段000000地號 56 16,500元 1/1 154,000元 3 苗栗縣○○鎮○○段000○號(門牌號碼:苗栗縣○○鎮○○里0鄰○○00○0號)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示現值為299,200元 1/1 49,867元 4 臺灣土地銀行苗栗分行存款 依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金額58元 1/1 10元 5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新竹分行存款 依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金額100元 1/1 17元 6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後龍分行存款 依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金額1元 1/1 0元 7 中華郵政公司後龍郵局存款 依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金額3,885元 1/1 648元 8 玉山商業銀行後龍分行存款 依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金額84元 1/1 14元 9 AYL-3081汽車 依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示金額5,000元 1/1 833元 10 國泰人壽達康101終身保單 依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示金額22,873元 1/1 3,812元 合 計 233,264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