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1993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被 告 古兆益
葉龍妹
古葦涵
古思潔
古思舷
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。
按共有物分割之訴,其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
之客觀價額為準,而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性質雖有不同,惟於繼
承關係中仍有應繼分比例此一「潛在之應有部分」,以供得知其
對公同共有財產所享有之權利分配比例,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
算上與分別共有並無不同。又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
起訴,係以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為訴訟標的,
計算訴訟標的價額,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
定之(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27號裁定參照)。查原告本於
被告古兆益債權人之身分,代位請求被告就被繼承人古榮中所遺
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遺產辦理繼承登記,並就附表一所示遺產
按附表二所示應繼承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。依上開說明,本件訴
訟標的價額應以代位古兆益起訴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
,經核定如附表一所示為新臺幣(下同)1,612,030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17,038元,扣除前繳6,610元,尚應補繳10,428元。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
起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
書記官 蔡芬芬
附表一:
編號 標的 (苗栗縣南庄鄉) 面積 (㎡) 公告土地現值 (㎡/元) 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部分 被代位人古兆益之應繼分比例 價額 (新臺幣,元以下四捨五入) 1 田尾段307-3地號土地 1,096 450 1/1 1/5 98,640元 2 田尾段868-10地號土地 3,679 450 1/1 331,110元 3 田尾段870地號土地 1,168 450 1/1 105,120元 4 庄東段690地號土地 109.25 17,225 1/1 376,366元 5 庄西段490地號土地 21.18 10,990 1/1 46,554元 6 庄東段28建號建物(門牌號碼:苗栗縣○○鄉○村00鄰○○路00號)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示現值為269,000元 53,800元 7 門牌號碼:苗栗縣○○鄉○村0鄰○○路000號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示現值為2,200元 440元 8 投資-南庄煤氣有限公司 依遺產稅課稅資料參考清單所示金額為3,000,000元 600,000元 共 計 1,612,030元
附表二:
姓名 應繼分比例 古兆益 (被代位人) 1/5 葉龍妹 1/5 古葦涵 1/5 古思潔 1/5 古思舷 1/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