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年度補字第2004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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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2004號
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
訴訟代理人 戴安妤
上列原告與被告江昌達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,原告
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,前來閱卷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
9條第1項但書規定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事項:
一、被繼承人江能發之除戶謄本正本、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、繼
承系統表,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請
勿省略,下同),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。如查有本件
被告以外之繼承人,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。
二、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,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
正本、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、繼承系統表,及其全體繼承人
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;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。
三、經本院函調被告之分割繼承登記申請資料,被繼承人江能發
之遺產分割協議書上所載遺產,除附表所示不動產外,尚有
其他遺產。原告應追加其他遺產為撤銷分割之標的,請具狀
更正訴之聲明,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繕本。
四、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最新土地、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(
地號全部,含他項權利部,全部資料均無遮隱)及顯示權利
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。
五、被告江昌達之應繼分比例。
六、請原告提出本件之債權計算書,陳報現存債權本金及計算至
112年11月23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總額。
七、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、住址之起訴狀,並依其人數提出起
訴狀繕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
書記官 林岢禛
附表:
編號 不動產(苗栗縣造橋鄉淡文湖段) 1 914-14地號土地 2 1441地號土地 3 1441-1地號土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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