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分割共有物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年度補字第2139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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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2139號
原 告 阮盛旗
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
吳秉翰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阮**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21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補正下列
事項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事項:
一、苗栗縣○○鎮○○段000地號土地、同段78建號建物(下稱系爭房
地)之最新土地、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(地號全部,含
他項權利部,全部資料均無遮掩)。
二、被告即系爭房地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請勿省
略,下同),並據此補正被告人別資料。
三、倘前項共有人有死亡者,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、全戶
戶籍謄本手抄本、繼承系統表,及其全體繼承人(含再轉繼
承人)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;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
告,並按本件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
書記官 劉碧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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