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所有權移轉登記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年度補字第2176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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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2176號
原 告 黃陳貞仔
上列原告與被告江輝彬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原告應於本
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
定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事項:
一、苗栗縣○○鎮○○○段○○○段000000地號土地、同段1302建號建物
(下合稱系爭不動產)之最新土地、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
本(全部)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。
二、被告即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請
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
書記官 林岢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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