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年度補字第2191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2191號
原 告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
法定代理人 謝俊雄
訴訟代理人 林修弘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苗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
償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
9條第1項但書規定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事項:
一、被繼承人張傑鈞之除戶謄本正本、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、繼
承系統表,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請勿省
略,下同),並查詢上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;暨具狀追加
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。
二、倘前項繼承人死亡者,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、全戶戶
籍謄本手抄本、繼承系統表,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
本正本,並查詢上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;暨具狀追加其全
體繼承人為被告。
三、如有追加被告,請補正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之起訴狀,並
依被告之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。
四、苗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,及其法定
代理人邱秀美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
書記官 周煒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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