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396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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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396號
上 訴 人 鄭燕南
原 審
訴訟代理人 李秉哲律師
視同上訴人 鄭茂男
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96號與被上訴人合作金庫商業
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,不服本院113
年1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。經查,本件最高限額抵
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新臺幣(下同)300萬元,而此債權額高
於供擔保物之價額122萬8,500元(計算式如附表所示),依民事訴
訟法第77條之6規定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擔保物價額即122萬
8,500元為準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,76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
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
5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上訴,並補正上訴理由,另上訴
人如欲委任李秉哲律師為第二審訴訟代理人,請併予提出委任狀
到院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筆毅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
書記官 劉家蕙
附表:
標 的 面 積 (㎡) 公告土地現值 (元/㎡) 抵押權設定權利範圍 價 額 (新臺幣,元以下四捨五入) 苗栗縣○○鎮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1,365 900元 全部 122萬8,5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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