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返還工程款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57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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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572號
原 告 羅品晴
廖俊威
上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劉威宏律師
被 告 鄭皓仁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淑芬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書記官 郭娜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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