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1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年度除字第85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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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85號
聲 請 人 紅人國際事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洪淑華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
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,因遺失
而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4號裁定公示催告,並於民國1
12年6月2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。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屆滿,
無人依法主張權利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,聲請為
除權判決等語。
二、經查,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4號裁
定公示催告,並於112年6月2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,有聲請人
提出之網站公告資料在卷可證,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
卷宗核閱無訛。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同年12月20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於112年12月27日即申報權利期
間屆滿後3個月內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,於法並無
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景筠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
書記官 歐明秀
附表: 112年度除字第8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1 華南銀行頭份分行 紅人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112年4月22日 53,500元 SD0000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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