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支付命令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01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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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01號
債 權 人 古維瑄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亞莉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訴訟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,民事訴訟法(
下稱同法)第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。所謂表明請求之
原因事實,係指說明聲請人因何事實對相對人有債權存在,
並應提出相關依據供法院為形式審查。又支付命令之聲請,
不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,或依聲請意旨認債權
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513條
第1項亦規定甚明。
二、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請求債務人應給
付新臺幣(下同)4萬元及利息,並主張債務人無故失聯且多
次催促還款等語。然依債權人所提之支付命令聲請狀,無從
認定其與債務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。本院另於民國(下同)
113年1月3日通知債權人於5日內釋明並補正對陳亞莉聲請發
支付命令之依據及相關證明文件,該通知業於同年月14日由
債權人收受,惟其迄今仍未提出相關資料釋明,有送達證書
、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忠二路派出所受理訴訟文書寄存登
記簿及本院收文暨收狀查詢清單附卷可稽。是依上開說明,
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鈞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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