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7
支付命令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016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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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016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彭思嘉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45,859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08年10
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2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8.420%
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
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
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
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
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5,266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
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
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
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
容之書面,併與陳明。二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
書,於自民國111年7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50,000元,借款利
率依年利率10.900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
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
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
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
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6,982元及相
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
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
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
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與陳明。三、緣債務人與
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2年4月7日向債權人借
款3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.900%計算,債務人若未
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
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
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
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
人借款273,611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
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
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
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與
陳明。四、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
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狀請 鈞院迅賜對
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實感法便。釋明文件:證據清單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鈞淳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01016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5266元 彭思嘉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八點四二 002 新臺幣36982元 彭思嘉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點九 003 新臺幣273611元 彭思嘉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5266元 彭思嘉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002 新臺幣36982元 彭思嘉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003 新臺幣273611元 彭思嘉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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