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2
支付命令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023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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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023號
債 權 人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東和
債 務 人 孫承希即孫奕軒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6,865元,及自民國112年11
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.845計算之利息,暨
自112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
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
0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,並
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
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 緣債務人孫奕軒於民國110年6月29日向聲請人申辦個
人信用貸款,此有「樂天國際商業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
」(證一)可稽。詎債務人自112年11月29日起即未依約還款
,屢經催討,均未獲置理。有「樂天國際商業銀行個人信用
貸款約定書」、「信用貸款自動扣款委託書」(證二)、「借
款人暨立委託書人線上成立契約簽署資料」(證三)為證。(
二) 依契約約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
支付利息者,全部債務視同到期。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如請
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、違約金,未為清償(證四)。爰依民事
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聲請 鈞院就前項債權,依督促程序
,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。釋明文件:如附件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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