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3
支付命令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056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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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056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
債 務 人 黃淞禾
謝紀縈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4,990元,及自民國112
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.65計算之利息,
暨自民國112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
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
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
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黃淞禾前就讀南華大學邀同債務人謝紀縈為連帶
保證人,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100萬元之「就學貸款放
款借據」,並陸續動用撥款1筆,共計新臺幣54,990元整,
其利息、利率、違約金、償還期間及償還辦法詳如放款借據
所載:倘借款人不依約還本或付息時,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
,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並應就遲延還
本付息部分,本金自到期日起,利息自應付息日起,照應還
款額,逾期六個月(含)以內者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,
逾期六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,按本借款利率百
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。(二)依借據約定,借款人有任何一宗
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、利息時,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,債權
人得終止契約,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。詎債務人黃淞
禾自民國112年11月27日起即未依約履行,迄今尚欠本金新
臺幣54,990元,及自民國112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年息2.65%計算之利息,與自民國112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
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
六個月者,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,迭
經催討,未蒙繳納。債務人謝紀縈既為連帶保證人,自應負
連帶清償責任。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
鈞院鑑核,就前項債權,依督促程序,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
令,促其清償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。釋明文件:就學貸款
借據影本一份、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、戶籍謄本一份、
就學貸款利率表一份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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