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支付命令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064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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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064號
債 權 人 巨慶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定緯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珮語、吳昱璋即富田工程行發支付命
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訴訟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,依民事訴訟法第1
條、第2條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,民事
訴訟法(下稱同法)第510條定有明文。次按支付命令之聲
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
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觀同法第51
3條第1項之規定甚明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珮語、吳昱璋即富田工程行發支
付命令,查吳珮語、吳昱璋之戶籍地均設於高雄市苓雅區;
富田工程行則設於屏東縣屏東市,此有吳珮語及吳昱璋個人
戶籍資料、富田工程行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表附卷
可稽,堪認債務人之住所地及登記址均非於本院轄區,本院
對之無管轄權。是本件聲請依首揭規定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具狀附理由
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鈞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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