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3
支付命令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083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083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債 務 人 顏敏琇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5,568元,及自民國112年12
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
國113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
年息百分之1.6,逾期超過6個月者,就超過部分,按年息百
分之3.2,按月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9期為
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查債務人顏敏琇於民國110年05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
臺幣150,000元整,約定借款期限7年,以每壹個月為一期,
共分84期攤還本息,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,逾期繳款時
,並應自遲延日起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(含)者,另按借款利
率百分之十;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就超過部分,按借款利率
百分之二十,按月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
期為限。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,債權人得不經催
告逕行終止本契約,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。(二)今查債務
人屆期不為清償,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,依契約規定全部債
務視為到期。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115,568元整,及
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,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
償之責。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(見證一)。(三)如
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,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政資
訊系統查詢,倘若 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,再請函文
通知,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。(四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
之金錢債務,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(如奉
鈞院通知,當即送呈原本核對)。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
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
支付命令,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,懇請 鈞
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,若債
務人仍在監所,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,實為德
便。【帳分號: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】釋明文
件:釋明文件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