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3
支付命令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101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101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債 務 人 陳志駿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135,880元,及自民
國112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4.78計算之利
息,暨1,200元之違約金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07,114元,及按下列方式計付利息
:
㈠其中44,099元,自民國112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2.99計算之利息。㈡
㈡其中59,416元,自112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15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督促程序費用500元由債務人負擔。
四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
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五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六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
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
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,3個月內不能
送達於債務人者,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,確定證明書恕
難核發,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
本院民事庭起訴。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