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164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債 務 人 魏浚恩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14,326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魏浚恩於民國111年09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41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09月20日起至民國118年09月20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.60採機動利率計算
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
年02月20日止累計386,138元正未給付,其中368,814元為本
金;16,731元為利息;5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
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
00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魏浚恩於民國110年05月19日
向債權人借款20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0年05月19日起至民
國113年05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.
00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
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
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
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
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
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20日止累計42,958元正未給付,其
中42,371元為本金;587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
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
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債務人魏浚恩於民國111年0
9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303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09月20
日起至民國118年09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
百分之13.60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
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
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
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
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
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20日止累計285,230元正
未給付,其中272,560元為本金;12,277元為利息;393元為
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
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息。(四)本件係請
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
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
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
令,實為法便。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約定條款、帳務
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01164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68814元 魏浚恩 自民國113年02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.6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42371元 魏浚恩 自民國113年02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272560元 魏浚恩 自民國113年02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.6%計算之利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