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8
支付命令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350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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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350號
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苗栗醫院
法定代理人 李明輝
債 務 人 謝韶瑋即謝文華之繼承人
謝韶郁即謝文華之繼承人
一、上列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謝文華所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
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353,555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
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並於繼
承被繼承人謝文華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
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四、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,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,負
清償責任,民法第1148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本案被繼承人謝
文華業於民國112年11月16日死亡,債務人對謝文華所負之
債務僅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,故債權人之聲請逾
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部分,於法未合,應予駁回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
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六、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,
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鈞淳
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
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,3個月內不能
送達於債務人者,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,確定證明書恕
難核發,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
本院民事庭起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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