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支付命令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654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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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654號
債 權 人 楊承泰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少樞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訴訟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,民事訴訟法(
下稱同法)第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。所謂表明請求之
原因事實,係指說明聲請人因何事實對相對人有債權存在,
並應提出相關依據供法院為形式審查。又支付命令之聲請,
不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,或依聲請意旨認債權
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513條
第1項亦規定甚明。又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,
返還與借用物種類、品質、數量相同之物,未定返還期限者
,借用人得隨時返還,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
,催告返還,民法第478條定有明文。是未定返還期限之消
費借貸,如貸與人未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向借用人催告,其
請求權即不能行使。
二、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固據其提出債務
人簽立之承諾切結書為據。然依債權人所提之支付命令聲請
狀及上開證據,無從認定其與債務人間之借款有約定清償期
限、每期請求之金額及有無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等加速
條款,本院另於民國(下同)113年1月30日通知債權人於10
日內釋明並補正上開借款有無約定返還之期限,或依民法第
478條規定已向債務人催告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存證信函及
回執等證明文件,並釋明請求新臺幣(下同)28萬7千元之
依據,該通知已於113年2月6日寄存送達於債權人住所地之
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青草湖派出所,惟其迄今仍未提出相
關資料釋明,有送達證書、本院收文暨收狀查詢清單附卷可
稽。是依上開說明,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鈞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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