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6
支付命令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814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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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814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蔡宜珊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6,222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
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112年3月24日開始與債權人
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
定條款可證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,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
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
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(第3條)。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
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
(第14、15條),逾期清償者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(第22、23
條),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
計算之利息。二、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月22日止,帳款尚
餘56,222元,及其中本金54,349元未按期繳付,迭經催討無
效。爰特檢附相關證物,狀請 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
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
感德便!三、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
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申請內容
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
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釋明文件:證據清
單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00814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8791元 蔡宜珊 自民國113年1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.75% 002 新臺幣5558元 蔡宜珊 自民國113年1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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