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6
支付命令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817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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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817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
債 務 人 江玉雲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4,972元,及其中23,000元自
民國113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
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江玉雲於111年07月20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(
卡號:0000-0000-0000-0000)之信用卡使用,依信用卡契
約規定,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
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。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
前向聲請人清償,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
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及違約金。
(二)債務人江玉雲截遞狀日共消費簽帳新臺幣23000元,但於1
12年12月13日後即未按期給付,加計利息、違約金及預借
現金手續費等,共計新臺幣24972元,雖屢經催討,債務
人仍無力繳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狀請
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釋
明文件: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及帳務資料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鈞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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