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5
支付命令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848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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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848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
債 務 人 黃誌權
黃振城
一、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2,063元,及自民國
112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.65計算之利息
,暨自民國112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
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
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
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黃誌權於民國(下同)104年就讀育達科技大學進
修部時,邀同債務人黃振城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
,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(下同)800,000元整,按各
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155,642元,約定借
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(108年07月01日)
一年後之次日始攤還本息;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,除
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,對應付未付本息
自應還款日起,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本息百分之十,
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
。
(二)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12年11月01日起,未履約攤還本息
,尚欠52,063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、違約金,迭經
催討無果,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
或利息時,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,借款視同全部到期,
應全部清償。
(三)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
發支付命令。釋明文件:借據及放出查詢單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鈞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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