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897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債 務 人 施禹辰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,496,965元,及如附表所示
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施禹辰於民國112年05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5月03日起至民國119年05月03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.60採機動利率計算
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
年01月31日止累計97,639元正未給付,其中94,698元為本金
;2,448元為利息;4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
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
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施禹辰於民國111年05月03日向債
權人借款63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05月03日起至民國11
8年05月0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.00採
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
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
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
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
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
人至民國113年01月31日止累計578,723元正未給付,其中55
6,504元為本金;21,719元為利息;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
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
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債務人施禹辰於民國111
年12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41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12月
09日起至民國118年12月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
率百分之10.60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
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
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
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
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
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31日止累計386,766元
正未給付,其中375,262元為本金;10,711元為利息;793元
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
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息。(四)債務人
施禹辰於民國111年12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460,000元,約定
自民國111年12月09日起至民國118年12月09日止按月清償本
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.60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
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
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
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
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
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31日
止累計433,837元正未給付,其中421,026元為本金;12,018
元為利息;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
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4)所示之
利息。(五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
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
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
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
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鈞淳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00897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4698元 施禹辰 自民國113年02月0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.6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556504元 施禹辰 自民國113年02月0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375262元 施禹辰 自民國113年02月0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.6%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421026元 施禹辰 自民國113年02月0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.6%計算之利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