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呈報清算終結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司字第4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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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司字第4號
聲 請 人 高明亮
上列聲請人聲請殷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呈報清算展期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殷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,准予展期至民國113年7月31
日止。
理 由
一、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,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
時,清算人得申敘理由,向法院聲請展期,公司法第87條第
3 項定有明文。又上開規定,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
,同法第334條亦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係殷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
人,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,並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司字第28
號裁定清算展延至113年1月31日,茲因公司土地尚未出售完
畢,爰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。
三、本件聲請人上開聲請,經核並無不合,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
,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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