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拍賣抵押物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拍字第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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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拍字第2號
聲 請 人 蔡寶玉
相 對 人 張遠成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
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
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
(一)相對人於民國82年10月5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設
定新臺幣(下同)200萬元之抵押權予聲請人,擔保其本
人對聲請人所負之債務,存續期間為自82年9月18日至82
年10月17日,清償日期為82年10月17日,並經地政機關辦
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。
(二)嗣相對人即於82年10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200萬元,並約
定於100年10月15日清償。詎借款人已屆清償期而未依約
清償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。
三、聲請人所陳上情,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、抵押權設定
契約書、收據、土地登記簿謄本等影本為證。
四、本院於113年1月2日函請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,聲
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五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,民事訴訟法第
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六、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
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
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
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
附表:
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(平方公尺)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後龍鎮 大山腳 1390-2 367 全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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