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選任遺產管理人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繼字第101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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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繼字第101號
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 Paolo Bertamini
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張玉維之遺產管理人事件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被繼承人張玉維向聲請人申辦現金卡循
環使用,卻未依約給付,尚積欠本金新臺幣49,045元及其利
息、費用,惟被繼承人已於112年5月28日死亡,並遺有不動
產,其繼承人皆已拋棄繼承,且其親屬會議並未於1個月內
選定遺產管理人,致聲請人無法對被繼承人遺產行使權利,
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規定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語。
二、按繼承,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;繼承開始時,繼承人之有
無不明者,由親屬會議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,並將繼
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,向法院報明;無親屬會議
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,利害關
係人或檢察官,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,並由法院依前
項規定為公示催告,民法第1147條、第1177條及第1178條第
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固據其提出本院101年度司
執字第7039號債權憑證、被繼承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
查詢清單、繼承系統表、除戶戶籍謄本、繼承人之戶籍謄本
、除戶戶籍謄本、本院苗院雅家家五112年度司繼字第590號
、第739號、第749號家事公告(以上均影本)等件為證,堪
信為真實。惟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2年度司繼字第1146號選
任遺產管理人卷宗,徐芝樺地政士已於113年2月6日被選任
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。從而,被繼承人既已選任遺產管
理人,本件即無再選任之必要,本件聲請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、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,裁定
如主文。
五、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
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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