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選任遺產管理人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繼字第31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繼字第31號
聲 請 人 欣寶建設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田愛君
代 理 人 江錫麒律師
王炳人律師
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徐榮貴之遺產管理人事件,本院於
民國113年2月19日所為之裁定,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三關於「本院1100年度司繼」之記載,
應更正為「本院100年度司繼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
用之,家事事件法第97條、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定有明
文。
二、查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9日所為113年度司繼字第31號之民事裁定,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三關於「本院1100年度司繼」之記載,係「本院100年度司繼」誤寫之顯然錯誤,爰依首開規定,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。
三、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