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聲請復權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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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消債聲字第2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人 楊正義
代 理 人 謝博戎律師(法扶律師)
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代 理 人 王姍姍
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相 對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
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楊正義准予復權。
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,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,消
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經本院以
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3號裁定免責確定在案,爰請准予
復權等語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
院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3號裁定及裁定確定證明書為憑
,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卷宗查明屬實,堪信為真實。準
此,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,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,
依首揭規定,自屬有據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儒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
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
書記官 劉佩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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