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聲請迴避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0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聲字第10號
聲 請 人 陳明偉
上列當事人與王玉君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(本院中華民國112年
度訴字第289號),聲請人聲請迴避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,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
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迴避,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,民事訴訟法第77條
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。又當事人聲請迴避時,如未繳納
裁判費,即屬欠缺法定要件,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,逾期不
補正,應以聲請不合法,裁定駁回其聲請。
二、經查:聲請人於民國113年2月21日以聲請法官迴避狀,聲請
本院敬股法官陳景筠迴避聲請人請求王玉君清償債務事件(
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89號),此部分依上揭法律規定,應徵
收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500元。聲請人尚未繳納。茲限聲
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
聲請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顏苾涵
法官 黃思惠
法官 陳中順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書 記 官 蔡芬芬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