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7
返還消費借貸款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苗小字第1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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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113年度苗小字第1號
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
訴訟代理人 劉淼超
鄭明輝
被 告 鄭聿宸(原名鄭文順)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2
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參仟參佰參拾貳元,及其中新臺幣柒
萬零壹佰肆拾玖元自中華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事實與理由
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
定,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景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
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
附繕本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上訴理由應表明:
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。
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,得聲請閱卷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書記官 趙千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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