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給付租金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苗小字第119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苗小字第119號
原 告 戴睦
被 告 楊定忠
林筱柔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當事人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,得以文書合意定第一審
管轄法院;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
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;民事訴訟法第
24條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前揭法條關於合意管
轄之規定,除專屬管轄外,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(
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、103年度台抗字第917號裁
定意旨參照)。
二、經查,原告主張依兩造房屋租賃契約(下稱系爭契約),請求
被告連帶給付積欠之租金及水電、瓦斯等費用,而原告提出
之系爭契約第21條業已明確約定「關於本契約衍生之相關糾
紛,雙方合意適用簡易訴訟程序,並以宜蘭地方法院為第一
審管轄法院」(卷第26頁),則上開契約既有就特定之租賃
契約所生訴訟,合意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,並有以文書
約定,且查無其他專屬管轄之規定,本件訴訟自應尊重當事
人之意思,以約定之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。是原告
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
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
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
書記官 劉家蕙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