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返還消費借貸款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苗小字第40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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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113年度苗小字第40號
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
訴訟代理人 湯鈞賀
被 告 楊智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1
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,560元,及其中新臺幣9,960元,自民
國112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,暨違約
金新臺幣1,200元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
定,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秋錦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
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
附繕本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上訴理由應表明:
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,
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。
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,得聲請閱卷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書記官 張智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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