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返還消費借貸款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苗小字第73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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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113年度苗小字第73號
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
訴訟代理人 江至欣
涂雲傑
被 告 陳志羽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,於民國113年2月27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,563元,及其中新臺幣28,572元自
民國112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%計算利息。
二、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,000 元,及自
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
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理由要領
被告於民國111年9月26日向原告申請使用所發行之信用卡,簽訂
約定條款,經原告核准消費額度為新臺幣(以下同)30,000元 整
,並擎給信用卡(卡號 :0000000000000000、000000000000000
0),至112年12 月17日止使用上開信用卡簽帳消費或預借現金,
並經原告墊付該消費帳款或現金金額共計31,563元(含本金28,5
72元、費用1,200元,違約金500元、至112年12月17日止利息129
1元)等情,有華南銀行信用卡墊款本金、利息 、費用明細表、
華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影本等為證,堪信為真實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
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
附繕本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上訴理由應表明:
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。
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,得聲請閱卷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書記官 林岢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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