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清償債務等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苗簡字第139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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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苗簡字第139號
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
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陳鳳龍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**等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;當事人書狀,
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;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之性
別、出生年月日、職業、國民身分證號碼、營利事業統一編
號、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,民事訴訟法第244條
第1項第1款、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
。次按,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
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
先命補正,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文。此於簡
易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,亦適用之。
二、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,起訴狀記載被告2人之姓名均為「陳*
*」,住所均為「苗栗縣○○鎮○○街00號」,顯未明確記載被
告2人之姓名,原告因而於起訴狀聲請調閱苗栗縣○○鎮○○街0
0號房屋及坐落基地之不動產第一及謄本及未省略記事戶籍
謄本,以利補正上開起訴程式。本院亦應其請求,於民國11
2年12月29日以112年度補字第2177號裁定,命其於收受此裁
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,補正苗栗縣○○鎮○○段000地號土地、
同段203、1681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、建物第一類謄本正本(
全部),以及上開不動產之所有權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
事欄勿省略),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。逾期不補,即
駁回起訴。此裁定業於113年1月8日送達原告,有上開裁定
及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參,然原告至同年2月21日止,逾期
猶未補正上開事項,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、收文資料查
詢清單可憑,致本院無從特定被告2人之人別,是原告之起
訴難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、第9
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李昆儒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
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書記官 劉佩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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